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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随男友到水库游泳溺亡!宁海法院判决:男友承担30%责任

发布时间:2021-07-31点击量:28

男子带不会游泳的女朋友到水库野游,结果酿成悲剧,女朋友溺水身亡。女方家人将男方和水库管理方起诉到法院,宁海法院于近日审结此案。

  王某、李某是情侣关系。去年8月底,二人相约来宁海游玩。正值盛夏,男朋友王某便想着带李某去水库游泳。李某不会游泳,王某在路边的汽车修理厂买了一个汽车轮胎当救生圈。二人进入水库游泳,李某坐在轮胎上玩耍嬉戏,王某则在李某附近游泳,并不时地推动轮胎嬉戏。李某不小心从轮胎上滑落,随之轮胎漂远。王某游过去救李某,但因体力不支,只好游回岸边呼救。等救援人员赶到时,李某已经溺亡。

  今年1月,李某的亲属将王某、水库管理方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40%的责任,即赔偿各种损失等共计7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相约去水库游泳,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不熟水性,仍主动进入水库游泳,并坐在非专业救生设备的轮胎内胎上戏水,其对可能产生的危险性应当有所认知,故其对自身溺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明知李某不熟水性仍提议并带李某至水库游泳,并购买非专业救生设备的轮胎当作救生圈,其选择游泳地点和安全保障措施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李某的危险范围和危险程度,且双方身份关系特殊,其更应负有保护、照顾李某安全的义务。但在游泳过程中,王某对于李某坐在轮胎上的嬉水行为未加劝阻,反而用手推动轮胎帮助李某在水中滑行,未尽到保护、照顾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因此王某对李某的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水库并非营业性游泳场所,且入口处已经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告知公众“水深危险,注意安全,严禁在此游戏玩水”,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提示义务。因此,水库管理所对李某的溺水死亡并无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宁海法院判决王某应当承担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的30%,合计5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李某的亲属提起上诉,日前,宁波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生命无儿戏。为最大程度避免溺水事件的发生,行为人要提高自我预防溺水的意识,并加强游泳安全知识的学习,不谙水性者要购买专业的救生设备并规范使用,并到具备安全保护措施的专业场所游泳。对于共同邀约出去游玩的行为人,应尽到保护、照顾他人安全的必要注意义务。另外,对于非经营游泳的水库管理方,虽然法律上不会过于苛刻地要求其尽到保护游玩者安全的义务,但设置安全警示标示的基本义务还是需要具备的。